江苏理工学院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03-24      阅读次数: 28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中外合作项目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保证江苏理工学院与德国院校(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运转,结合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是指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性质和要求,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志愿,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录取至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江苏理工学院学生手册》中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四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执行“3+1.5”的人才培养模式(即3年国内,1.5年国外),首先在我校进行第一阶段课程的学习。完成第一阶段学习,达到德国合作院校入学标准的学生,可赴德国合作院校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课程的学习。全部阶段课程学习结束且成绩考核合格,达到德国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合作院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德国合作院校学士学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颁发江苏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下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国际教育学院、相关学院、教务处和德国合作院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双方学校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

第六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年(含在我校及德国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八年未毕业者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申请只能一次。

第三章  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七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其学籍与成绩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八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每学期若有不及格课程,按规定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按规定进行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进行,第六学期课程补考安排在赴德留学前进行,补考仍不及格的赴德学生可以在毕业前回国再申请重新学习一次。

    第九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我校第一阶段课程学习期间,通过德方组织的德语中级水平II考试(即FZP考试)和德方合作学校验收的专业课程考核(具体门数和名称由双方教授确定),经资格审查合格且获得出国签证者,可赴德国合作院校继续后续的第二阶段课程学习,执行德方合作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我校第一阶段课程学习(前六学期)结束时,未达到德国合作院校入学标准或未获得出国签证等原因而不能赴德国合作院校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确认,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入本校原录取批次相应专业学习。学生自转入其他学院之日起,退出本项目,执行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学习,转入前已修学分可互换为转入学院相同课程学分。若转入学生毕业时最终取得的总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时,可少修或不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非主干课程,未修过的专业主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以及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践环节必须补修。具体方案需由指导专家小组确定。德语学分计算和外语毕业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转入学院成立相应的转入学生专业学习指导专家小组,负责为每个转入学生制定转入后的学习方案,并根据学生个人具体情况,决定学生留级与否,补修课程等事宜。如转入学生需重新学习和补修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德语每学期4个学分计)者,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就读。

第四章  在德国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赴德国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籍与成绩管理按国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它学校学习者,所获得学分原则上我校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赴德国合作院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且在有效时间内,未达到国外毕业条件者,经所在国外合作院校同意,可向我校国际教育学院提出返校学习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汇总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可转入我校相同专业学习,学校对其在德国合作院校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转入学院指导专家小组负责制定回国学生的学习方案。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五条中德合作项目学生修完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获得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国外学士学位证书、成绩、毕业论文(设计)中文版与德文版等),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合格者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项目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方可申请寄发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对在规定的合作办学项目期限,未能完成国外学业,又自行脱离我校合作办学项目者,不能办理我校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中德合作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国外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配合家长与国外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赴德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好与其个人相关的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反馈我校。否则,由于项目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院教发【2008】37号文《关于中德国际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38号文《关于中德国际学院学生转入本校相应专业学习的原则性意见》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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