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校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7-06-28      阅读次数: 14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常高校留学生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市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留学生管理采取“趋同化”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在进行留学生日常教学、生活、安全等方面管理时,既遵照各校学生的管理模式,又兼顾留学生生源国文化、学术背景以及生活习俗的差异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留学生管理按照“谁招录谁负责”的原则,各高校对留学生管理工作负主责。公安机关负责高校留学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指导高校开展校内留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各校要成立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留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规定中简称“留管办”),具体负责留学生管理工作。留学生总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学校建议设立留学生管理科,配备外语专业的专职留学生辅导员。每个学校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常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联系,沟通留学生相关事宜。

第五条 明确校内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1.留管办:负责留学生招生,设置招录生源背景审查前置条件,协调留学生日常生活管理、教学管理、涉外管理等相关事项。

2.教务部门:组织制定、审核留学生培养方案;留学生的日常教学、考试安排及成绩管理;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留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3.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留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指导国际交流学院的留学生学生工作。

4.保卫部门:负责留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和稳定工作,协助留管办做好留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常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5.财务部门:负责接收留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出具缴费、欠费或催缴费收据或证明;新生缴费银行卡制作;校园卡与缴费银行卡绑定等工作。

6.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的后勤服务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建议各高校视情成立留学生管理自治组织,在留管办指导下开展留学生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协调联动机制。由常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牵头协调处理在常高校各类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居留证件办理、教育与管理中出现的各类案(事)件,特别是跨校留学生案(事)件。

第八条 工作例会机制。成立由常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常州各高校留学生教育与管理主要执行单位组成的在常高校留学生教育与管理联席会议机构,由常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牵头每季度召开成员例会,通报、分析、研究各类留学生案(事)件、出现的新问题,商量应对方法,形成各高校间留学生管理相对统一尺度。

第九条 提醒告知机制。高校联络员应主动对接公安出入境部门,对签证及居留许可即将到期的学生(提前一个月)履行一次书面提醒手续。出入境部门每月向联络员推送一次留学生签证到期情况。

第十条 动态考核机制。建议各高校通过积分考核对留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通过约谈、预警等方式进行教育。对于违法、违纪屡教不改的,根据各校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上报

第十一条 留学生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由留管办归口管理。留学生中的学历生基础数据更新应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常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非学历生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其基础数据应在学生到校后一个月内采集上报。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采集。需要采集信息包括:中文名、外文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号码、签证有效期、头像照片、宗教信仰、入学日期、学生类别、所学专业、邮箱地址、校内住址、校外住址、最后学历、婚姻状况、工作经历、来华前职业、来华前单位、家庭情况、境外永久通信地址及电话、担保人姓名、担保人的地址、单位及电话等。

第十三条 留学生须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住宿登记或居留许可证。新招入学留学生由联络员统一组织到公安出入境部门实行面见、申办签证。对更换新护照或补办护照的学生,在取得新护照以后,由联络员统一组织到属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并到出入境部门办理签证申请。老生返校注册时,应重新核对学生信息(护照号码、在华住址、电话号码等),可由联络员到出入境部门代办签证手续,但公安出入境部门要求面见申请人的不可代办。老生缴费后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须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缩短居留许可后方可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留管干部要深入了解留学生情况,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培养一批对我友好的、高素质的、支持学校工作的留学生。对留学生中的重点学生,特别是:有重要背景(家庭背景及个人背景)、学业困难、经常违纪(包括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经济异常、身心病患等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梳理上报留管办。

第十五条 学校留管干部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国内外的敏感、热点问题,可能引发涉稳后果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报留管办。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得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对高校在读留学生因专业培养需要,确需到有关企业单位参与校外实习,由其所在高校出具在读及同意其参与校外实习证明、实习单位出具接收实习证明,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实习的学习类居留许可。

第十八条 留管办应加强留学生辅导员的管理和培训,每学期应组织留学生开展一至两次法律宣传、安全教育等主题活动。新生入学后,及时向留学生宣讲中国政府关于外国人在华居留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提醒以书面方式告知,并签字反馈留存。

第十九条 严格考勤制度。

1.发现学生缺课,辅导员需及时找学生谈话。留学生凡缺课达到总课时的10%时(长期生按学期计算),学校需正式找其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在案。

2. 留学生考勤情况及时报留管办。对缺课较多的学生,校方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不准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准无证、违章驾驶机动车或不按规定停车;校内不得豢养宠物,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等活动。爱护校园环境及校园设施,遵守校内公共秩序,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因违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校内联谊团体的管理。

1.经留管办批准,同一国家的在校留学生可以成立校内联谊团体。留学生成立校内联谊团体时须将组织章程、组成人员、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报留管办。

2.留学生校内联谊团体的各项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3.留学生校内联谊团体在组织活动时须将活动内容报留管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应及时向本校留管办报告备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章  留学生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住宿原则上实行校内集中管理,尽量将留学生集中在一个单元、一幢楼或一个公寓内,留学生不得私自迁移或调换。住宿区应合理设置门禁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在留学生公寓出入口处增设人脸识别系统。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公寓应配备24小时宿舍管理员,宿管员须熟知外国人住宿接待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识别相关证件、签证及居留许可。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

1.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留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留管办要定期检查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

2.留学生公寓必须建立健全会客登记制度并有效执行。来访人员要准确登记,登记率必须达到100%。来访客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会客。会见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会客规定,管理人员对不履行会客手续,擅自进入留学生房间的人员,有权进行盘问,并根据情况通知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对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履职无理取闹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3.留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访客。留学生的配偶或子女,必须征得留管办和公寓管理办的同意,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留学生住宿信息登记率、准确率达到100%。对未经批准在留学生公寓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公寓内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拉电线,严禁使用明火。宿舍内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如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同时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严禁在公寓内酗酒闹事,禁止噪音扰民。如果不当行为对他人造成影响,经宿管员劝阻无效时,视情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该生公寓住宿资格。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

1.留学生死亡事件。包括因突发疾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等造成的各种死亡。

2.群体类事件。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斗殴等危及校园稳定的事件。

3.案件类事件。包括来华留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纵火案件等。

4.灾情类案件。包括影响到来华留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应结合本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留管办接报突发事件后,及时上报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通报学校保卫部门,并按照2小时内口头上报、24小时内书面上报要求,报常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备案。需公安机关及时处置的,第一时间向110报警。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涉违法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0日以下(含10日)处罚的,学校应处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次再犯应被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被公安机关处以遣送出境、限期出境的留学生,学校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自行退学或被高校劝退、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由高校作出处理决定后,出具书面材料报公安出入境部门注销其签证,限期出境。相关名单5个工作日内通报常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据此制定各校详细的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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